各人事代理人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1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现就有关服务费调整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规定的人事代理整体服务(服务内容保持不变),每月收费标准由40元/人调整为30元/人,每年收费标准由380元/人调整为260元/人。
各到期人员可选择继续与我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或选择将档案、户口、党员关系转出中心,按照相应的规定流程办理。
广东煤炭人才服务中心
2015年1月20日